(2017)粤0306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德致嘉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森力电子有限公司、朱立新、马从贵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德致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森力电子有限公司,朱立新,马从贵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313号原告深圳市德致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佩君。委托代理人古枫,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科森力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庆。被告朱立新,男,汉族。被告马从贵,男,汉族。原告深圳市德致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森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森力公司)、朱立新、马从贵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慧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炳德、胡铁梅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古枫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24日期间,根据三被告要求,原告为三被告提供SMT贴片加工服务。2015年5月6日,经对账,三被告应付原告人民币25584.4元,除2016年1月26日被告朱立新支付的5000元外,三被告仍欠原告加工费20584.4元,虽经多次催要,三被告拒绝支付,已严重违约。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人民币20584.4元;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790.96元(利息以20584.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26日起暂计至2016年12月9日,应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3.三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科森力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被告朱立新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被告马从贵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科森力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采购SMT贴片等产品。经双方对账,2015年4月加工费为25584.4元,已支付5000元,尚欠加工费20584.4元。2017年1月4日,原告以被告未付清加工费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主张,为方便计算,利息统一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事实,有送货单、对账单、银行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截屏以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权利。本案原告提供的送货单有原件为证,送货单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对账单有同一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与送货单可以相互印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对原告主张2015年4月尚欠加工费20584.4元,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科森力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付清了上述加工费,现原告要求被告科森力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科森力公司支付从2017年1月4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科森力公司系独立的企业法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科森力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朱立新、总经理马从贵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科森力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深圳市德致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20584.4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20584.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4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德致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4元,由被告深圳市科森力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慧 玲人民陪审员 金 炳 德人民陪审员 胡 铁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秀 秀 ( 兼 )书 记 员 王昭贤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