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与王光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王光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533号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万家丽路香樟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刘素月,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锋(系长沙市雨花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文,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光华,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501号。负责人:耿菀萍。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与被告王光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463.5元,由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邓红梅人民陪审员 涂 娟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罗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