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河北冀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龚友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冀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龚友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2472号原告:河北冀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大街151号。法定代表人:刘江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文亮、郭娟,该公司员工。被告:龚友忠,男,1971年4月18日。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原告河北冀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友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民��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龚友忠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均因被告不在受送达地址无法送达,亦无法明确被告的身份信息。本院多次告知原告需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原告至今未提供。原告未提供被告身份信息的相关材料,仅根据现有信息,不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冀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丁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