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传与关明英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传,关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816号申请人:赵传,男,199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溪区留宾乡。被执行人:关明英,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溪区裴石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03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赵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关明英抚养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赵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