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桂艳与吉林省菇源菌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艳,吉林省菇源菌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621号原告陈桂艳,女,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吉林省菇源菌业有限公司,位于汪清县。法定代表人桑胜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艳诉被告吉林省菇源菌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桂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桂艳负担。审判员 王维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文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