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执10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郁坤、杨亚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坤,杨亚瑞,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1001-2号申请执行人郁坤,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杨亚瑞,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张玲,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亚瑞在银行存款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梅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