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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执10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郁坤、杨亚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坤,杨亚瑞,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1001-2号申请执行人郁坤,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杨亚瑞,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张玲,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亚瑞在银行存款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梅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