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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2411号原告: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尔金,董事长。被告: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舸。原告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11元,减半收取为1756元,由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小琼人民陪审员  王琳琳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樱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