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与刘文涛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刘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526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文涛,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申请执行人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扎国土资罚字(2016)第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告知申请执行人补充材料,询问被执行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扎国土资罚字(2016)第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刘文涛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拆除非法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39353元。国土资源局提供了立案呈批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照片、土地性质图纸、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讨论笔录等。本院认为,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扎国土资罚字(2016)第028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刘文涛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罚款,对于其他处罚内容,被申请执行人刘文涛未按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应准予执行。结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的通知》中,对涉及责令拆除、限期治理、交出土地等行政决定,应当由当地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执法机构组织实施要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与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扎国土资罚字(2016)第028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由被执行人刘文涛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拆除非法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貌的处罚,准予强制执行;由当地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执法机构组织实施。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刘文涛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仪花审判员 张银山审判员 白心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