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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路大、冯刚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大,冯刚,左小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2631号申请人:路大,男,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冯刚,男,1977年10月1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申请人:左小红,女,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路大与被申请人冯刚、左小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2012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2012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