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肖兴全诉被告廖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兴全,廖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703号原告:肖兴全,男,生于1972年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勇霖,邻水县鼎屏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发生,男,生于1972年1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道明,邻水县鼎屏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肖兴全诉被告廖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肖兴全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兴全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兴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肖兴全负担。审判员 陈 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包乘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