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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孙中旭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孙中旭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005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63号政通园1号楼205。主要负责人:王显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修立,公司员工。被告:孙中旭,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孙中旭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7年6月5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计151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衡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欣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