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100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湖北金禾饲料有限公司与贾初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金禾饲料有限公司,贾初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009之一号原告:湖北金禾饲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爱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雅丽,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初根,男,生于1966年2月11日,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原告湖北金禾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初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金禾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淮许原告湖北金禾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湖北金禾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龙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