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艳侠与长春市黎明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侠,长春市黎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527号原告:赵艳侠,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张建萍。委托代理人:高数。被告:长春市黎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黎明村后拉拉屯。法定代表人:孙凤姝,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赵艳侠诉长春市黎明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被告长春市黎明实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请求将本案移送管辖,交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位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长春市黎明实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侯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