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异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朱莉丽与贾玉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莉丽,贾玉权,张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异33号申请人朱莉丽.申请执行人朱莉丽.被执行人贾玉权,户籍地白山市。被申请人张未英,���陕西省紫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莉丽与贾玉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莉丽向本院提出追加张未英为被执行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朱莉丽称:我与贾玉权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1月10日,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602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贾玉权应将购车款350000元返还给我,并承担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判决生效后,我向浑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浑江区人民法院审查,贾玉权无财产可供执行。因张未英与贾玉权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持续至今,张未英应对贾玉权产生的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请求法院追加张未英为共同被执行人,并执行张未英名下财产。本院查明:朱莉丽与贾玉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吉0602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贾玉权将车款350000元返还原告并给付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原告朱莉丽将奔驰GL450越野车及相关手续退还被告。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生效后,朱莉丽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受理。案件至今未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莉丽与被执行人贾玉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朱莉丽以张未英与贾玉权系夫妻关系为由提出追加张未英为该案件的被执行人,因没有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本院不能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第二十八条“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莉丽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世元审判员 孙中海审判员 张振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银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