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与杨绪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杨绪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1207号原告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泽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琼,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巴图,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绪花,女,1962年3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绪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71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 越人民陪审员 高永社人民陪审员 杨更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