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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民终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卢思军、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柏树山游客服务中心项目部、海西兰洋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卢思军,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柏树山游客服务中心项目部,海西兰洋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中路1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81196557E。法定代表人:袁如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思军,男,汉族,1973年1月28日生,住德令哈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9号泽星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2109017G。法定代表人:卫玉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柏树山游客服务中心项目部,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柏树山。负责人:严泽中,男,汉族,1961年5月6日生,住青海省德令哈市。原审被告:海西兰洋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莲湖路5号建设花苑10号楼202室,注册号:632800009002778。法定代表人:于克巍,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思军、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柏树山游客服务中心项目部,原审被告海西兰洋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预交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连明审判员  吴景华审判员  彭建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