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毛程与黎登、邹攀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程,黎登,邹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250号原告:毛程,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咸宁市咸安区。被告:黎登(又名黎灯),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邹攀,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毛程与被告黎登、邹攀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毛程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毛程负担。审判员 何利平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