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郑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2刑初81号公诉机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居住地:白山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刑检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于2016年7月17日20时20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简爱驿栈前,与由刘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起步掉头时相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白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江区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浑公交认定(2016)第201600110号)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郑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从送检的郑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5.70mg/100ml。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郑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及照片,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在道路中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有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7日20时10分,被告人郑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浑江区“简爱驿栈”前,与在此处由东向西掉头的刘某驾驶的×××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郑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从送检的郑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5.70mg/100ml。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及接警记录证实,该案系刘某报案;2、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郑某到案的相关情况;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4、驾驶人信息查询及机动车信息查询信息证实,郑某取得的驾驶证已注销;×××号普通摩托车所有人为吴迪;5、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证实,从送检的郑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5.70mg/100ml;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刘某负主要责任,郑某负次要责任;7、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郑某于1970年11月13日出生等自然情况;8、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2016年7月17日19时许,我驾驶×××号轿车,在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简爱驿栈前起步由东向西掉头时,与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后来骑车的人要走,我拦住了,这个人好像喝酒了,我就报警了,我车有保险,不需要这个人赔偿;9、被告人郑某供述证实,我的摩托车驾驶证被注销了,2016年7月17日20时许,我酒后驾驶吉F0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简爱驿栈前时,一辆轿车在那掉头把我撞了。事故发生后我要走,这名司机不让我走,后来他报警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70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归案后,郑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莉娜人民陪审员 于秀霞人民陪审员 吴迎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