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新胜、邢华玉等与王东梅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胜,邢华玉,王东梅,王炳坤,南阳市恒杰置业有限公司,南阳市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第1850号原告:刘新胜,男,汉族,1977年7月11日生,住方城县。原告:邢华玉,女,汉族,1979年8月7日生,住方城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宗民,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东梅,女,方城县民政局工作。被告:王炳坤,方城县武装部工作。被告:南阳市恒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市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胜、邢华玉与被告王东梅、王炳坤等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胜、邢华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胜、邢华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胜、邢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新胜、邢华玉负担。审判员 郭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