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兴隆县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972号原告兴隆县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龙物业公司)。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西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068135331Y。法定代表人张伟祥。委托代理人宋振宇,经理。被告王海燕,女,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龙祥源小区**栋*单元*号商铺。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兴隆县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王海燕已经缴纳物业费,原告兴隆县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兴隆县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兴隆县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成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艳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