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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春枝与铜陵景湖湾假日宾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枝,铜陵景湖湾假日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088号原告:徐春枝,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铜陵景湖湾假日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法定代表人:沈卫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枝与被告铜陵景湖湾假日宾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春枝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春枝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春枝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周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邓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