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6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欧进与陈小平李贵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进,李贵平,陈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6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进,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定阳,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贵平,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陈小平,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欧进与李贵平、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连带归还借款94万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16年2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的利息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保全费3520元。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其名下少许银行存款但无扣划必要;无车辆及工商登记;被执行人李贵平名下的房屋产权登记已有查封,被执行人陈小平名下的房屋产权登记已设定抵押并有查封。本案执行标的额943520元及利息现未能兑现,本院已依法将李贵平、陈小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自行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游 洪代理审判员 屈海东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