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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忠辉与被执行人王立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辉,王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刘忠辉,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7402011010,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拜泉县国富镇保护村。被执行人:王立军,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6211140632,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拜泉县新生乡政府所在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拜泉县人民法院(2014)拜商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权利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拜商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樊少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