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狄守利申请执行罗延花、耿忠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狄守利,罗延花,耿忠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狄守利,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申请执行人罗延花,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耿忠奎,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狄守利、罗延花与被执行人耿忠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并由抵押权人处分中,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