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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狄守利申请执行罗延花、耿忠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狄守利,罗延花,耿忠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狄守利,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申请执行人罗延花,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耿忠奎,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狄守利、罗延花与被执行人耿忠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并由抵押权人处分中,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