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7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解飞与陈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飞,陈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7414号原告:解飞,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如元,上海仁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明珠,上海仁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琦,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解飞诉被告陈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解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同时也未在该期限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嘉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