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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辖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泽深与天津市万荣化工工业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泽深,天津市万荣化工工业公司,王稳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16号原告:王泽深,男,195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市万荣化工工业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光荣道147号(天津市地毯十厂)院内平房。法定代表人:王丽丽,总经理。第三人:王稳柱,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王泽深与被告天津市万荣化工工业公司、第三人王稳柱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王泽深诉称:1996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以其名下天津市红桥区XXX胡同XX号北房一间及给付被告房款25000元,与被告所述其享有所有权的位于天津市XXX里××房进行调换。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天津市XXX里34门608号登记在第三人王稳柱名下,第三人拒绝与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故起诉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11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2、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115万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泽深系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退休人员,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原告王泽深因系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退休人员,被告亦提出回避申请,为避免产生合理怀疑,本案不宜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罗翔审判员  常荣审判员  侯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