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执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应刚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应刚,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161号之一公诉机关: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刘应刚,男,生于1964年12月23日,汉族,硕士研究生,捕前住四川省广汉市,现服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应刚犯受贿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6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中判处对刘应刚并处罚金800000.00元。现该案的财产刑已立案移送本院执行机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应刚银行存款8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阳 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傅涛(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