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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执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应刚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应刚,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161号之一公诉机关: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刘应刚,男,生于1964年12月23日,汉族,硕士研究生,捕前住四川省广汉市,现服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应刚犯受贿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6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中判处对刘应刚并处罚金800000.00元。现该案的财产刑已立案移送本院执行机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应刚银行存款8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阳   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傅涛(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