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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于和与丁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于和,丁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850号原告:周于和,男,1969年11月28日生,汉族,浙江省云和县人,住浙江省云和县,被告:丁文,男,1989年7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原告周于和诉被告丁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周于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于和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于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周于和负担。审判员  罗章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庆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