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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业早与谭国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业早,谭国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531号原告:黄业早,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试验区。被告:谭国泳,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谭开胜,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业早诉被告谭国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业早于2017年6月5日以事故车辆购买保险,原告拟向法院起诉投保的保险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国泳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业早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业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业早负担。审判员  柯明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