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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库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库伦旗先进苏木路缘饭店行政非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库伦旗先进苏木路缘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532号申请执行人:库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库伦旗先进苏木路缘饭店。本院在执行库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库伦旗先进苏木路缘饭店行政非诉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4行审2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金 亮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