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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金元、田党领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元,田党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财保39号申请人:王金元,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申请人:田党领,男,成年,汉族,住郏县。申请人王金元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田党领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名下的房产等其它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限制其处分权(限额50000元)。申请人王金元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田党领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名下的房产等其它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限额50000元)。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王金元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应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