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成与阮树高、何晓友、宣城益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阮树高,何晓友,宣城益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694号原告:王成,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树高,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何晓友,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家东(系两被告之子),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第三人:宣城益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雷宇然,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诉被告阮树高、何晓友及第三人宣城益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成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辉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珍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