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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烟台九鑫典当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九鑫典当有限公司,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泰华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源华经贸有限公司,赵学政,吕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467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九鑫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孙同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国,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轸大路3001号。法定代表人:赵学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泰华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邹家疃村。法定代表人:赵学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源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轸大路3001号。法定代表人:吕成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学政,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执行人:吕成军,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上述五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涛、温韬,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九鑫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泰华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源华经贸有限公司、赵学政、吕成军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