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重庆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支付令3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正苹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渝0106民督6号申请人:重庆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都市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2818644W。法定代表人邓晓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英,女,重庆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谭正苹,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重庆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重庆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申请人重庆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其与重庆迈瑞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凤凰花苑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重庆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起至今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55号凤凰花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申请人谭正苹已缴纳2013年3月11日接房起至2014年12月期间的物业费及公摊水电费,自2015年1月起至2017年5月的物业费及公摊水电费共计2405元至今未付。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1月起至2017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及公摊水电费共计240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谭正苹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重庆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起至2017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及公摊水电费共计2405元。申请费25元,由被申请人谭正苹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贾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