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民终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杨细发、长沙市雨花区小胡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细发,长沙市雨花区小胡茶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终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细发,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平,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小胡茶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茶叶食品城*栋*号。经营者:胡志,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上诉人杨细发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小胡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细发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杨细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细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杨细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 琳审判员 徐 康审判员 刘雅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