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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行申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宣雪秋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宣雪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行申3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宣雪秋,女,1962年1月15日生,汉族,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宣雪秋因诉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案,不服江苏省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行诉终字第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宣雪秋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太仓县德兴街63号房产是宣雪秋父亲的合法财产,1961年太仓城内房改被非法变更并被侵占。一、二审法院均否认这一事实。(1998)太城房38号《关于宣奎宝户改造房处理意见的请示》,多处与事实和法规不符,系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面之词,致使一、二审法院误以为是家庭房产纠纷,而非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权。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在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重新审理此案。本院认为,根据宣雪秋提供的起诉材料,其诉称涉案房产在1961年太仓城内房改时被侵占,要求按1951年土改时原状返还房产并予以赔偿。该诉讼请求涉及落实私房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事项,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一、二审法院对宣雪秋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宣雪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宣雪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淳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张锴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晓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