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民初20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与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中心、沙佳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沙佳炜,龚钰南,沙明奇,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2065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虞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屹,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玲,女。被告:沙佳炜,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龚钰南,女,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佳炜,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沙明奇,男,200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理人:沙佳炜,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桃浦路XXX弄XXX号XXX室,该被告之父。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归桂奇。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雅琼,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晟,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与被告沙佳炜、龚钰南、沙明奇、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8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44.50元,由被告沙佳炜自愿负担,并已给付予原告。审 判 长 唐嘉清人民陪审员 蒋建萍人民陪审员 钱春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管惠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