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白新龙与田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新龙,田秀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275号原告:白新龙,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田秀荣,女,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不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白新龙与被告田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白新龙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新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白新龙负担。审判员 马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