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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白新龙与田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新龙,田秀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275号原告:白新龙,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田秀荣,女,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不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白新龙与被告田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白新龙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新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白新龙负担。审判员  马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