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566号被执行人:郑磊,男,198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郑磊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582刑初字95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郑磊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判尚余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四个月零二十二天未执行,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四个月零二十二天。因被执行人郑磊未自觉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郑磊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郑磊有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刑事判决书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是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刑初字957号刑事判决书一项中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龚正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