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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何某某故意伤害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何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C}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1122刑初177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某,女,汉族,1959年10月1日生。 被告人何某某,女,汉族,1962年5月10日生。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某以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何某某控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确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某撤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左五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