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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1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2573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与程瑞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程瑞然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2573号原告: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住所地徐州市煤建路32号。法定代表人:荣良群,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怀德,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瑞然,女,1971年4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告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与被告程瑞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负担。审判员  强晋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姚梦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