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2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关春霞与杜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春霞,杜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2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关春霞,女,1969年5月19日出生,锡伯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杜金林,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鄂温克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关春霞与杜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杜金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金林给付欠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2091.49元及申请执行费981元,共计73072.49元,但被执行人杜金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春霞与被执行人杜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及工资履行赔偿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3执2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