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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熹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熹欢,郑学利,陈书岛,吴玉清,周青素,陈书辉,陈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58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650005-9,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京都花苑D幢大楼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何卫海,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熹欢,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郑学利,男,198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陈书岛,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吴玉清,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周青素,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陈书辉,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陈爱兰,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书辉、陈爱兰、陈书岛、陈熹欢、郑学利、吴玉清、周青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7)浙0326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书辉、陈爱兰、陈书岛、陈熹欢、郑学利、吴玉清、周青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书辉、陈爱兰、陈书岛、陈熹欢、郑学利、吴玉清、周青素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和相应利息等,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澄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