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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24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宋彩莲与被告王子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明,宋彩莲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24民初246号反诉原告:王子明,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长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利,辽宁法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艳红,辽宁法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宋彩莲,女,1941年6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长海县。原告宋彩莲与被告王子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2017年4月27日,被告王子明对原告宋彩莲提出反诉,2017年6月5日,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子明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计465元,由王子明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