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民初4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丹与陕西天之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丹,陕西天之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332号原告:张丹。委托代理人梁昌绪,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天之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鼒炑,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张丹与被告陕西天之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张丹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原告已交,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艺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