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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裕伟与苏某、苏德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裕伟,苏某,苏德先,雷超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1民初901号原告:刘裕伟,男,194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容县。委托诉讼理人:刘桂文,女,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容县。被告:苏某,男,200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容县。被告:苏德先,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容县。被告:雷超炎,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容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一环东路**号。负责人:林七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裕伟与被告苏某、苏德先、雷超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于2017年6月4日以争议事项已通过庭外和解获得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已通过庭外和解协商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争议事项获得解决,原告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裕伟撤回对被告苏某、苏德先、雷超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裕伟负担。审判员  李戈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 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