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高有园、何春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有园,何春妹,黄永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高有园,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梧州市蝶山区。被执行人:何春妹,女,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长洲区。被执行人:黄永健,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蝶山区。本院在执行(2017)桂0405执恢1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焕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