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6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武汉江南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荆楚联盟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江南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荆楚联盟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6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江南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85号,法定代表人刘彬,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荆楚联盟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南明珠江夏民苑商铺栋1层1号。法定代表人罗施,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江南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荆楚联盟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28日权利人武汉江南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荆楚联盟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荆楚联盟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购房款386976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775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1098元。本院在诉讼过程中,查封了武汉荆楚联盟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南明珠江夏名苑商铺栋1层1室房屋,房产证号为夏2015002048。2017年5月25日,武汉涛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武汉荆楚联盟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南明珠江夏名苑商铺栋1层1室房屋的查封,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6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荆楚联盟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南明珠江夏名苑商铺栋1层1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