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2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宏武与被执行人陕西澄城扬帆建材物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武,陕西澄城扬帆建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2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宏武,男,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永丰镇永丰村中街组。被执行人:陕西澄城扬帆建材物流有限公司,驻所地陕西省澄城县工业园区南里庄村。法定代表人:陈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宏武与被执行人陕西澄城扬帆建材物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26民初32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澄城扬帆建材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宏武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被执行人陕西澄城扬帆建材物流有限公司应履行案款1795187元、案件受理费10478元、执行费2035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王红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6执字2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