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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7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金花与杨计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花,杨计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7民初310号原告:李金花,女,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委托代理人政东霞,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男,196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阳原县。与原告是夫妻关系。被告:杨计山,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委托代理人杨永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忠亮,男,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阳原县。与被告是父子关系。原告李金花与被告杨计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李金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承包的林地4.5亩。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居住的村庄接壤,2007年8月1日王尚明承包了三马坊乡澡洗塘村(原告村)的林地1.2公顷(18亩),四至范围:南至郭世兴地、北至大路、西至地、东至大路,承包年限为2007年8月1日到2029年12月31口,该林地由王尚明外孙郭全文经营,王尚明夫妻均已过世。2007年10月1日郭全文将该林地转包给原告李金花,此后原告夫妻一直经营。澡洗塘村里修开发路时挖掘了原承包地四至中的东边大路和原告承包的林地一部分,而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填平了被挖掘部分还砍去承包林中的部分树木,将原告原承包林地中的4.5亩林地整平后盖上了房屋还种了庄稼,原告知道后要求被告返还林地遭拒绝,原告多次通过澡洗塘村委会以及三马坊乡政府协调该纠纷,被告蛮横不讲理,拒不返还。另外就被告滥砍原林木举报到阳原县林业局,被告遭林业局处罚后仍然不予退还林地。原告认为:原告依据林地转包协议,是以上所述4.5亩林地的合法承包人,享有该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依法对该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被告在私自侵占,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原告有权利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杨计山答辩称,其所占用的土地是在1998年为了收芹菜,大湾台村委会为其安排的,被告一直使用至今,土地属于大湾台村,不属于原告所在的澡洗塘村。原告所诉被告侵犯其承包经营权与事实不符。被告占地是经过大湾台村委会同意,如有纠纷也是两个村委会之间的纠纷。本案不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而是土地确权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占有、使用的土地由被告所在的大湾台村委会同意其占有、使用,该土地处于澡洗塘村与大湾台村交界处,现不能确定村界而不能确定该土地归属于何村,故该土地使用权属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金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贵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莉莉 关注公众号“”